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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安全责任管理奖惩制度(试行)

2024年04月16日 08:3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管理,明确校园安全事故(件)责任,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河北美术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全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安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批评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安全责任分为:业务分管部门责任、主管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管领导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发生安全事故(件)直接管理人或事故(件)当事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业务分管部门责任。

第五条 安全责任事故(件)主要涉及领域包括:政治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建筑工程安全、溺水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实习实训安全、教学实验安全等。

第六条 安全事件等级分为一般安全事件、严重安全事件;安全事故等级分为一般安全事故、较大安全事故、严重安全事故。

第二章 判定标准

第七条 安全事件

(一)一般安全事件

发生下列事件但未造成人员伤害的:

1.发生矛盾纠纷、打架斗殴、电信诈骗等安全事件。

2.教学、施工、大型活动等未按规范进行。

3.产生舆情造成不良影响。

4.人为原因造成学校直接经济损失500元(含)以下。

(二)严重安全事件

1.未履行学校相关规定发生安全事件。

2.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安全事件处理不及时。

3.发生群体性事件等造成恶劣影响。

4.人为原因造成学校直接经济损失500元-1000元(含)。

5.食品卫生致1人产生食物中毒症状。

6.发生安全事件造成1人受轻伤。

第八条 安全事故

(一)一般安全事故

1.人为原因造成学校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2000元(含)。

2.因食品卫生致2人(含)以上5人以下(含)产生食物中毒症状。

3.发生安全事件造成2人(含)以上5人以下(含)受轻伤。

4.因操作不当引起烟雾报警但未造成损失。

(二)较大安全事故

1.人为原因造成学校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3000元(含)。

2.食品卫生致5人以上10人(含)以下产生食物中毒症状。

3.发生安全事件造成5人以上10人(含)以下。

4.人为原因引起烟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三)严重安全事故

1.人为原因造成学校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

2.食品卫生致10人以上产生食物中毒症状。

3.造成10人以上受轻伤或1人(含)以上受重伤。

4.因火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500元(含)以上。

第九条 其他情况

因其他行为发生事故(件)的,报学校安全、稳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责任处理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通报批评、处分(警告、记过)、赔偿或处罚、停职或调岗、辞退、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一)安全事件

1.发生一般安全事件的,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2.发生严重安全事件的,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对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安全事故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扣除当月考核工资处理,对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对主管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相关单位和业务分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扣除两个月考核工资处理,对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扣除当月考核工资处理,对主管领导责任人给予扣除半个月考核工资处理,对业务分管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辞退处理,对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停职或调岗处理,对主管领导责任人给予扣除半年考核工资处理,对业务分管部门给予记过处理,取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发生安全事故(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多次(五次(含)以上)发生安全事故(件)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理,并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业务分管领导给予扣除当月考核工资处理。

(五)发生事故(件)的单位,在安全考核上扣减分数。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但未造成安全事故(件)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组织不健全,责任分工不明确,未按照文件和要求开展各项安全工作等。

(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或排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及时,弄虚作假,与登记台账不符等。

(三)未按规定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未组织各项应急疏散逃生演练等。

(四)责任区域内的各种器材、设施设备、危险品、交通工具等不完备,责任人不明确,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张贴标识标签,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等。

(五)其它未按要求落实安全工作的。

(六)因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件)的,报学校安全、稳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加重处罚。

第四章 安全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项目

(一)对学校安全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重要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取得显著效果的,给予通报表扬,当年年底增加部门安全考核分数。

(二)本部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被上级或学校表扬的,当月增加安全考核分数。

(三)本部门在年终安全工作考核达到优秀的,且年终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为前两名的,选为“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四)本部门被选为“安全工作先进单位”,且全年未发生治安、消防等安全事件的,奖励单位2万-3万元;全年未受到任何安全处分的,奖励单位4万-6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稳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美术学院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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