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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河北美术学院安全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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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04月01日 10:1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学生实践教学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生实践教学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含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践教学是指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组织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开展的各项实习、实训活动,包括实验实训、课程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包括学生勤工俭学、青年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 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

第四条 学生实践教学环节的安全管理实行主管校长领导下的单位责任负责制。各教学单位为本单位本、专科生实践教学环节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的主管职能部门,学生所在学院为具体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五条 各学院应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学生实践教学活动及安全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发布安全培训学习班(会)信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 各学院应当认真组织各种类型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鼓励师生参加各级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在新生入学、学生初次进入实训室时,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应当依规组织教职工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对操作危险化学品或大型、精密仪器等特种设备的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按实训步骤操作;对参加有安全风险的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应事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必要时与师生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学校的规章制度、一般安全知识、安全事故的危害与预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以及常用的急救知识等。

第三章 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安全管理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加强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确保场所内的各类设施设备配置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且运行状况良好。部分特种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管理,工具材料贮存、使用、回收等要求和实训室废弃物处置办法,遵照各教学单位实训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在实训室、实践基地等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开展实践活动时,指导教师须全程参与,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践活动的目的、原理、步骤,了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

第十二条 实践活动开始之前,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宣讲本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操作,指导教师必须进行现场演示,并根据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内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检查安全防护用具的穿戴是否规范。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必须听从教师的指导,自觉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一旦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践教学场所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活动完毕,教师应指导学生及时清理、打扫实践教学场所,将仪器设备、工具等妥善整理并放归原位,关闭水、电后方可离开实践教学场所。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教师和学生须及时拨打救护电话,并立即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场所发生紧急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保护师生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同时尽力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教学科研资源。

第四章 校外实践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的校外实践(含校外实习、实训、社会实践、采风及考察)活动一般由各学院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校外实践单位的,须经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部门不得放任学生自行进行校外实践活动,也不得由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管理学生校外实践。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当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选择和规划校外实践单位,并在报经主管职能部门评估、核准后,方可建立合作关系;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践之前,必须由学校(或授权学院)与校外合作单位签订符合规定的相关协议,明确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校外实践的学生一般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如到校外合作企业顶岗实习可通过协议的方式由校外合作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校外实践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以能保证学生的安全为前提。不得安排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活动或明显超过学生体力的高强度劳动;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学生冒险作业;不得安排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进行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建立校外实践学生管理档案,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实践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问题,确保学生实践活动的正常秩序。若遇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全程掌握学生实践情况,建立起有效的联系人制度和反馈制度,对学生实践安全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当要求校外实践合作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并要求合作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加班。确因需要必须安排加班的,加班时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中,一旦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合作双方应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实施救助,妥善处理事故。

第五章 安全管理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践教学场所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负责人,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停用整改,以保障安全。

第六章 意外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实践教学中由于以下情况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有关任课教师相应责任:

(一)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具有不安全因素的而未明确告知学生者:

(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四)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五)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六)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处理办法:

(一)造成学生轻微伤者,处以责任教师1000元罚金和通报批评处理;

(二)造成学生轻伤者,处以责任教师3000元罚金、通报批评处理及取消当前校级职称。

(三)造成学生重伤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责任教师处罚由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实践教学中由于学生过错造成以下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学生相应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处理办法:

(一)由上述原因造成学生对自身的损害,所有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学校根据情节酌情处以学生通报批评处罚。

(二)由上述原因造成对其他学生损害,则视受伤学生伤势处于相关学生记过直至开除处罚,并由其负责受伤学生相关赔偿费用。

(三)由上述原因造成对学校学具、教学设备等公共设施造成破坏,则由责任学生进行赔偿,并处于学生通报批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六章未尽事宜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系列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外,在我校就读的其他办学类型学生的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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